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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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4 字号调整 14px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促进医学中心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各项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与医学中心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并由中心导师负责指导但学籍不在医学中心的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原则上按照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要求执行。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医学中心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科教部共同管理。在进入中心学习前填写《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审批表》,签字盖章后留科教部备案。医学中心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与该生原培养导师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签订《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医学中心学习期间必须认真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500元/月的管理费用,此费用由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原培养导师承担。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工作安排、考核和其他在医学中心期间需解决事宜由中心承担联合培养的指导教师及其学科组负责。医学中心指导教师须为研究生做好安全保密教育,提供安全的实验工作条件,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中心期间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中心的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主要进行科学实验、科学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中心的研究经费由该生原培养导师承担,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原学籍单位所有。


第六条 在医学中心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原培养导师承担。医学中心不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中心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报销培养费、学费等其它费用,也不解决住宿问题。医学中心不承担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中心期间发生的一切非中心过错造成的损害或意外的赔偿责任。


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图1)附件1: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审批表

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图1)附件2: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